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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琴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扬州市琴筝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扬州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和隶属关系限制,从事古琴、古筝生产、科研、演奏和琴筝艺术培训、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区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使古琴、古筝生产成为本地区的支柱产业之一。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文广新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范围: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事项等。

(三)对行为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并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五)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名牌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展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

(八)对本行业产品的价格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

(九)开展行业学术交流,使琴、筝生产与艺术事业同步发展。

(十)组织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本地区或更大范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分为单位(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条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从事古琴、古筝生产、科研、教学、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注册执照者,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由法人代表委托他人出任;

(五)个人会员: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入会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向协会报告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填报年度生产经济指标统计表;

(五)尊重其他生产厂家的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不正当竞争活动和侵权行为,为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一年内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七)协会会员重大事项的变动(企业名称更变、厂址变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备案。

(八)严格禁止协会会员在不当的场所说、做而有损协会形象和利益的话和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及协会颁发的其他有关证件。退会后不再以本会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协会会员应主动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者,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有损于行业利益的活动并造成一定的影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与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本协会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协会其他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励、考核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赞助;

(三)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为实现本会宗旨和完成本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为支付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和劳务报酬;

(三)协会所需的办会设施及用品的开支;

(四)其他正当开支;

(五)出版物和因特网行业网站以及广告的有关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5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